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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精香料网:谁来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负责?

2016/11/21

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需要有很大的把握才能允许用于食品。因为和难以避免的污染相比,这种“主动行为”是完全可控的。所以科学要做的是用充足的科学证据制定科学的食品添加剂标准,除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对其使用范围、使用原则也要明确规定。

 

对于食品生产者,要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做好各项记录并履行索票索证等义务,便于监管者随时核查。生产者也应该研发更加合理的食品配方,在达到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

 

监管者一方面应该深入生产环节监督、指导企业规范生产,打击那些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扫描”,清除那些害群之马,确保消费者买到的绝大多数产品是合格的。

 

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添加剂只是用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真没必要为其安全性感到纠结,也不要为所谓的“零添加”或“不含××添加剂”噱头埋单。从正规渠道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是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最佳手段。

 

需要强调的是,食品添加剂没有好坏之分,它们都是食品工业的好伙伴,只有使用它的人才有好坏之分。无论违法添加剂(苏丹红、三聚氰胺等)还是滥用食品添加剂(比如染色馒头)都应该严厉打击。

 

 不得添加食品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1.1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食品用香料、香精不包括只产生甜味、酸味或咸味的物质,也不包括增味剂。

 

1.2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B.1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除表B.1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应按相关食品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1.3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适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或天然香味复合物可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

 

注:天然香味复合物是一类含有食用香味物质的制剂。

 

1.4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例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又名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等。

 

1.5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食品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

 

b)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

 

食品分类号食品名称

 

01.01.01巴氏杀菌乳

 

01.01.02灭菌乳

 

01.02.01发酵乳

 

01.05.01稀奶油

 

02.01.01植物油脂

 

02.01.02动物油脂(包括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等)

 

02.01.03无水黄油,无水乳脂

 

04.01.01新鲜水果

 

04.02.01新鲜蔬菜

 

04.02.02.01冷冻蔬菜

 

04.03.01新鲜食用菌和藻类

 

04.03.02.01冷冻食用菌和藻类

 

06.01原粮

 

06.02.01大米

 

06.03.01小麦粉

 

06.04.01杂粮粉

 

06.05.01食用淀粉

 

08.01生、鲜肉

 

09.01鲜水产

 

10.01鲜蛋

 

11.01食糖

 

11.03.01蜂蜜

 

12.01盐及代盐制品

 

13.01婴幼儿配方食品a

 

14.01.01饮用天然矿泉水

 

14.01.02饮用纯净水

 

14.01.03其他类饮用水

 

16.02.01茶叶、咖啡

 

注: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提取物),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凡使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品用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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